2026-11-04 20:12:41 日本商务法讲座
|
【案例】 外国劳动者X在A国出生长大,从日本的大学毕业后,作为应届毕业生进入日本大型企业Y公司工作。近30年来,X从未受过任何警告或处分,目前是公司的管理层员工。某天,X被一位高层管理人员叫去,被告知有人举报X对下属实施了性骚扰和职权骚扰,并且在调查结束前X将被停职。X对此完全没有印象,想要反驳,但对方不予听取,1个月后X被宣布惩戒解雇。 |
日本劳动法不论国籍,对外国员工与对日本员工同样适用。本文将聚焦于由骚扰举报引发的“停职”与“惩戒解雇”进行梳理。关于被解雇后的争议方式以及对签证的影响,请参阅“SERIES3-01”。
【先说结论:需要掌握的4个要点】
①仅凭“有人举报”,公司不能解雇员工。公司需要切实核实事实。
②未听取本人陈述就推进的调查存在问题。
③在为调查而停职期间,原则上也应支付工资。
④多年来没有处分记录,却突然选择惩戒解雇,可以主张其“过重”而进行争辩。
Q1. 停职期间拿不到工资吗?
A1. 原则上可以拿到。因为为调查而进行的停职(居家待命)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惩罚,而是基于公司自身原因下达的指示。如果就业规则另有规定,也可能允许减额,但即便如此,原则上至少也应支付平均工资的六成。请以书面形式确认“停职”究竟是惩戒处分还是居家待命的指示,并务必确认工资明细。
Q2.我的反驳没有被听取。这样没有问题吗?
A2. 存在问题。根据国家的指南,公司调查骚扰时,不仅应听取举报人的陈述,还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双方陈述不一致时,还应听取周围人员的陈述。仅凭一方陈述就认定事实的调查,在法庭上难以获得采信。在听取陈述的场合,请不仅以口头、也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主张。
Q3. X的惩戒解雇有效吗?
A3. 其有效性存在很大疑问。在日本,解雇门槛非常高,对于以骚扰为理由的惩戒解雇,以下3点尤其关键。
①是否确实存在骚扰行为(公司能否用证据证明)
②解雇是否过重(从行为内容、工作业绩、处分记录来看,是否采用其他较轻的处分即已足够)
③程序是否公正(是否听取了本人的陈述,是否遵守了就业规则规定的程序)
X未被听取陈述(③),且30年来没有处分记录,却突然被选择了最重的解雇处分(②)。但是,结论会因行为的恶劣程度而改变,因此还不能断言“必然无效”。
Q4. 公司说:“因为是惩戒解雇,所以既不支付预告津贴,也不支付退职金。”
A4. 不必就此接受。不支付解雇预告津贴而立即解雇,需要获得劳动基准监督署的认定。此外,即使就业规则中规定“惩戒解雇时不支付退职金”,判例的倾向是,仅在存在足以抹消多年工作功绩的严重背信行为时,才认可全额不支付。对于工作了近30年的X来说,退职金是一个重要争点。请要求公司出具解雇理由证明书,以书面形式明确惩戒的理由。
结语
日本商事法律实务系列将继续为大家提供有助于在日本开展业务及拓展市场的各类资讯。
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件需要咨询,欢迎随时通过邮件与本事务所联系。
AZ MORE国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