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0 17:59:38 日本商务法讲座

SERIES 2-01: 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架构与法律要点解析

在日本开展业务时,“股份有限公司(Kabushiki Kaisha / K.K.)”是最为普遍的法人形态之一。虽然外资企业在进驻日本时,有时会选择“合同会社(Godo Kaisha / GK)”,但从治理体系构建的便利性以及在日本国内的社会信誉等角度来看,多数情况下依然倾向于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参照:SERIES 1-01:日本的公司与法人形及其特征

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许多方面与全球公司治理理念相通,但也存在基于日本《公司法》的独特制度设计和实务操作。以下将针对基于日本《公司法》的基本组织机构设计及法律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1.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架构及其能划分

日本《公司法》是以明确划分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董事)职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基本原则的。但在小规模公司中,股东与董事为同一人兼任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形态也较为常见。

 

名称

职能说

株主)

Shareholder

公司的出资者,构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拥有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根本规则)、任免董事等组织运营重大事项的权限。

董事(取締役)

Director

由股东大会选任,负责决定及执行公司业务(日常经营)的机构。与公司的关系基于委任合同,负有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任期原则上为2年(非公开公司最长可延长至10年)。

代表董事(代表取締役)

Representative Director

从董事中选任,在法律上被赋予代表公司处理一切诉讼内或诉讼外行为的权限。虽然可以对其代表权设置一定限制,但该等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在日本的实务中,代表董事有义务向法务局登记代表公司的印章(代表人印章)。在签署重要合同时,通常要求加盖公章(实印)并附带印章证明书,这与日本特有的商业惯例紧密相关。

 

董事会(取締役会)

Board of Directors

若设置董事会,则董事人数须为3名或以上。由董事会负责日常业务执行的决策,由代表董事负责具体执行。其优势在于可以起到组织性的相互制衡与监督作用。

 

2.作的有限任与作为经营者的无限

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法人形态的最大优势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即使事业受挫、公司破产并残留巨额债务,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换言之,股东在法律上并无以其个人财产代偿公司债务的义务。正因为有了这道强大的防火墙,投资者才能不用担心意外损失,大胆地进行事业投资并挑战新市场。

 

然而,如前所述,在日本的小规模公司中,股东(出资者)与董事(经营者)由同一人兼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往往难以完全享有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带来的保护,有时不得不作为经营者个人承担实质上的重大责任。

 

第一个例子是融资申请方面。在日本的金融实务中,小规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代表董事等经营者个人担任“连带保证人”(经营者担保:Personal Guarantee)。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倒产,经营者有义务根据连带保证债务,动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近年来,根据日本政府的指导方针,虽然正在推进不依赖经营者保证的融资,但在实务中这依然是一个容易遇到的课题)。

 

第二个例子是经营失败波及第三方时的法律责任。董事负有遵守法令及公司章程、忠实执行业务的义务(即善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如果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因“恶意或重大过失”给第三方(如交易伙伴等)造成损害,则负有直接从其个人财产中赔偿该第三方的责任。这与作为出资者(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不同,是直接施加于担任经营者(董事)职务的个人身上的沉重法定责任。

 

3.持有股份的三项权

持有股份不仅意味着进行投资,更意味着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强而有力的权利。股东的权利主要分为以下三项:

 

名称

权利的内容

表决权

Voting Rights

在股东大会上,针对公司规则(章程)的变更、董事的任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进行投票的权利。

股息利分配求权

Dividends

当公司产生利润时,根据持股数量获得股息的权利。根据日本《公司法》,股息并非每年必然发放,而是以法律规定的可分配额度及公司机构决议为前提。

剩余财产分配求权Liquidation Proceeds

当公司解散时,在偿还完所有债务后,根据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公司法》具有较高的灵活性。通过发行不同类别的股票,可以对表决权设置限制或优先分配股息,从而设计出符合股东(如外资母公司等)意愿的多样化资本政策。

 

4.日本常公司组织模式

在设立日本公司时,外资企业进入日本的初期阶段,通常会选择不设董事会或监事的简约组织模式。

 

较项

简约组织模式

治理强化型模式

董事人数

1名或以上(1名也可设立)

3名或以上(若设置董事会,至少需要3名董事)

董事会

无需(决策非常迅速)

需要(具备组织性的制衡与监督机制)

(監査役)

无需(如果不设董事会,监事的设置是可选的)

需要(在设置董事会的情况下,原则上必须设置)

*监事(Corporate Auditor)是日本《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监督机构之一,是负责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的职员。”

 

5.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也是获取日本社会信任的极佳选择。在开展业务时,兼顾“所有权(股东)”与“经营权(董事)”这两个维度的视角,将是实现在日商业成功的关键。

 

 

 


结语

日本商事法律实务系列将继续为大家提供有助于在日本开展业务及拓展市场的各类资讯。

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件需要咨询,欢迎随时通过邮件与本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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